王永吉

王永吉(1923-1993),臺灣澎湖人。 依(69)障裁字第3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永吉鐵工廠老闆,其涉嫌在高雄市七賢國中旁愛河公園內,向民眾發表言論「中共沒有貪污官僚腐敗的政府」、「共匪的飛彈試射的命中率很高,誤差不到10公尺……共匪海軍演習相當成功,飛彈打得遠又準」等為匪宣傳言論。1980年8月30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0年12月4日交付感化。1983年10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發表「中共沒有貪污官僚腐敗的政府」、「中共造飛彈是先做再講,我們則是先講再做」等不當言論,縱有不妥,亦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永吉鐵工廠老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裁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