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行

  • 李道行 1920年出生 浙江 鄞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道行(1920-),浙江鄞縣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其有受匪利用潛臺為匪工作之嫌,應予感訓2年。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2年3月14日交付感化。1955年2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發交感訓係因其在匪區1年餘動態不明,來臺又謊稱獲有重要情報,殊有受匪利用潛臺為匪工作之嫌。然既無具體事證證明其有為匪工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茂萬字第143號代電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