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念文

徐念文(1919-2001),浙江德清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軍人,其曾兩次被俘,在匪區受訓。1950年9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予感訓6月。1950年12月30日交付感訓。1951年10月11日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月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兩次被俘受匪訓,認有交付感化6月必要,惟無叛亂及匪諜之具體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