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煥然

李煥然(1933-1999),河南固始人。 依(44)審聲字第9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軍第二十四師整訓大隊二等兵,其因不滿現實,其曾寫信郵寄美駐華大使藍欽顧問團團長蔡斯、日駐華大使芳澤,抨擊政府首長。1955年2月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9月17日交付感化。其於感化期滿時,因思想仍未改正,經國防部核准發交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59年12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然因李煥然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自由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9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