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煥然
- 李煥然 男 1933年出生 1999年卒 河南 固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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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煥然(1933-1999),河南固始人。
依(44)審聲字第9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軍第二十四師整訓大隊二等兵,其因不滿現實,其曾寫信郵寄美駐華大使藍欽顧問團團長蔡斯、日駐華大使芳澤,抨擊政府首長。1955年2月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9月17日交付感化。其於感化期滿時,因思想仍未改正,經國防部核准發交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59年12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然因李煥然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自由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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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9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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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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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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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