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得才 (王得才)

丁得才(1925-1984),山東萊陽人。 依(57)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警員,其曾加入山東萊陽縣兒童團,惟其參加匪組織不久,即逃離匪竊據地區。1967年11月4日被羈押。1967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20日交付感化。1970年11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等之自白,無其他佐證,且其等自白之任意性未予確實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一等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