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阿盛

范阿盛(1903-1979),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序字第2248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據報曾容宿江添進,以及遇江匪二次未向政府報案緝捕等情。1953年3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10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因叛亂嫌疑案罪嫌不足裁定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經裁定不付軍法審判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8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2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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