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梅

李寒梅(1931-),山東煙台人。 依煙台聯中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王人榮等奸匪案偵訊報告表,案發時為馬公要塞子弟學校學生,其供認在煙台經李華人介紹參加奸匪組織,擔任女生組組員,參加娛樂小組,但無反對政府之活動。1950年8月1日交付感訓。1952年2月26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鄒鑑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與性質均未見詳予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活動可資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備字第06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6月2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5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