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德

本案為006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胡先德(1921-),臺灣嘉義人。00642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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