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來法
- 禹來法 男 1925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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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禹來法(1925-),浙江杭州人。
依海軍總司令部(40)未東(毅人)字第59號人事命令,其原任陸戰隊登陸戰車營營部連排長,1951年7月16日調反共先鋒營第三期受訓。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40)未東(毅人)字第59號人事命令記載,其原任陸戰隊登陸戰車營營部連排長,1951年7月16日調反共先鋒營第3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海軍總司令部(40)未東(毅人)字第59號人事命令,其原任陸戰隊登陸戰車營營部連排長,1951年7月16日調反共先鋒營第三期受訓。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40)未東(毅人)字第59號人事命令記載,其原任陸戰隊登陸戰車營營部連排長,1951年7月16日調反共先鋒營第3期受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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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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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