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志雄

洪志雄(1923-),廣東揭陽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魚池茶坊文書,其常往來於謝漢光、張伯哲等處,雖無參加叛亂組織,其思想究有可疑,發交感訓6月。1950年5月被羈押。1950年10月21日發交感訓。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常往來於謝漢光、張伯哲等處,雖無參加叛亂組織,其思想究有可疑,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茶場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0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月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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