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福

李偉福(1922-),湖南慈利人。 依(48)麗道判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2260、2204、2207部隊上尉兵工官,其先後以「蔣XX才是豬,大家養他。」及「如果總統不是頓頓吃雞和肉,住的洋房大樓,恐怕早已投匪了。」等詞在部隊辦公室當眾侮辱總統。又於陸軍榴砲六二八營第三連副連長任內,在辦公室發表「大陸上現在可能很好,我始終想回去,家裡有老婆、小孩,只是忘X蛋政府不准我回去。」及「現在還幹什麼,只有絕對的等毛匪先生快來,才能過痛快日子。」等反動言論。1958年7月30日被羈押。1959年經空軍高射砲兵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連續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62年1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證人宋家科、張宗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矢口否認,且其向同事發表「大陸上現在可能很好,我始終想回去,家裡有老婆、小孩,只是忘X蛋政府不准我回去,及現在還幹什麼,只有絕對的等毛匪先生快來,才能過痛快日子」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2260-2204-2207部隊上尉兵工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麗道判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