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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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志(1919-1985),福建惠安人。 依(65)諫判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鐵路警察局刑警隊委一技士,其曾受李則鳴吸收參加共產黨,復經李則鳴介紹,滲入國軍前第一百軍之福建福清海口諜報組工作,轉由莊毓英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5年9月15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0年9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駱君實、李吉金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抗辯自白曾遭刑求,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且原判決亦認定其來臺後偵破匪諜案多起,並未發現有為匪工作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鐵路警察局刑警隊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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