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崗

侯明崗(1928-1990),山東即墨人。 依(41)屏曾字第01203號裁決書,案發時為第三造船所三等三級技工,其與馬玉泉組織十八兄弟群雁劇社,以社團關係掩護非法活動,在青島時曾供給匪軍情報,並於造船所南遷廈門後利用高海橋之話報機與丁匪連絡等情。1949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會審。1952年7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侯君不付軍法會審前之羈押及不付軍法會審後未依法釋放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第3造船所3等3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屏曾字第1203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會審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9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