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泉

馬玉泉(1915-1997),山東濟南人。 依(41)屏曾字第01203號裁決書,案發時為第三造船所(前青島造船所)一等一級技工,其曾在青島造船所南遷時鼓勵工人怠工、宣傳共黨優待勞工、煽惑工人不隨軍撤遷,來臺後提出申請「要幹大家幹,不幹大家都不幹」口號,並於青島組織群雁劇社圖以社團關係掩護非法活動等情。1949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會審。1952年6月7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不付軍法會審前之羈押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第3造船所(前青島造船所)1等1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屏曾字第1203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會審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