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樹人
- 金樹人 男 1930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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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金樹人(1930-),天津市人。
依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檢附兵籍表等資料,其原任海軍驅潛11號艇槍帆上等兵。1951年3月16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11月16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資料記載,其原係前海軍驅潛十一號艇舵帆上等兵,於1951年3月15日調訓,1951年3月16日任反共先鋒營3期舵帆上等兵,1951年11月16日分發,任海軍左營要港管理處舵帆上等兵,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檢附兵籍表等資料,其原任海軍驅潛11號艇槍帆上等兵。1951年3月16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1年11月16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資料記載,其原係前海軍驅潛十一號艇舵帆上等兵,於1951年3月15日調訓,1951年3月16日任反共先鋒營3期舵帆上等兵,1951年11月16日分發,任海軍左營要港管理處舵帆上等兵,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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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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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