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蔓

本案包括02490申請補償金、09314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金谷蔓(1931-),湖北咸寧人。0249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9314申請案於2010年11月4日再次提出,2011年2月18日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處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陸軍兵工一般補給庫少尉補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判字第00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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