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長順

邱長順(1923-1993),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簡阿志家中做工,見趙世朝、簡阿原等常在簡阿志家與楊乾坤來往密談,迨簡阿志被捕後,其遂持自首證冒充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情報員,向趙世朝等聲言政府已偵知彼等由楊乾坤吸收參加匪幫、從事集會之事,要予拘捕,經其緩頰始允許自首。惟須賄送酒資二百元即可了事,經趙世朝等拒絕,其復捏造趙世朝等三人為楊乾坤之黨羽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誣告等情。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誣告匪諜部分無罪,被訴妨害秩序及詐欺部分不受理。1953年8月15日移送臺北地檢處。1953年9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既眼見趙世朝等在簡阿志家與楊匪乾坤談話,因而疑其參加叛亂組織,自非故意誣告,與誣告要件不符,應予諭知無罪。則其於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1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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