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耀先

林耀先(1925-),山東福山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鹿鳴春公共食堂廚師,其前在大陸山東原籍為匪站崗、送信及運送糧食,來臺後未自首,其思想顯屬傾匪,發交管訓6個月。1951年10月8日被羈押。1952年6月30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所載其前自大陸山東原籍為匪站崗、送信及運送糧食,來臺後並未自首,其思想顯屬傾匪,予以發交管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廚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備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