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團

李長團(1937-),福建金門人。 依(45)潭判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用黃色磚塊在李文妙住宅外邊牆上畫人像兩個,並於人像右側書寫「毛主席」3字,復於左側再書「毛」字之時,被駐軍發覺將其拘捕。1956年1月21日被羈押。195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3年1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將人像畫於牆上,且於旁書寫「毛主席」3 字之行為,據其於金防部政治部所供「毛主席就是毛澤東,他是出賣我們的國家,我們應該消滅他」之語,顯見並無為匪宣傳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潭判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