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塗

李金塗(191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76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洪麟兒介紹,以化名李白加入匪黨之工委會草屯支部組織,參與開會討論指摘政府。1950年9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9月8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對經由另案被告洪麟兒介紹,加入匪黨偽工委會草屯支部組織之事實,雖在審判中承認,惟原判決對洪麟兒是否告知其該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且其參與開會僅在討論指摘政府,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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