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森

李東森(1937-),臺灣雲林人。 依(62)初特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虎尾總廠八等工程師,其因未獲晉升,心存不滿,乃於該廠辦公廳廁所左面門框上書寫「慶祝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國慶日」利匪文字。1973年3月12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4月。1975年7月14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中央警官學校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筆跡鑑定結果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為叛徒宣傳之故意,且其書寫「慶祝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國慶日」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虎尾總廠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5號、(62)葳孝字第4806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