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三

李延三(1923-),山東青島人。 依(60)初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幹事代理組長,其曾參加李龍光領導之匪偽「少年先鋒隊」,復參加匪偽「兒童團」,來臺後未向政府表白。1970年6月2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6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來好之證詞為據。惟原判決除對所謂「少年先鋒隊」、「兒童團」之性質、目的及內容未予查證外,亦未准許其與李來好對質之請求,且對於其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亦未予詳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嘉義縣黨部幹事代理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22號、(60)遵威字第27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