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治

王文治(1929-),四川重慶人。 依(64)諫裁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金山輪船公司船員,其經常閱讀《人民日報》、《大公報》等刊物,隨船至香港時,並與其在大陸的胞妹通信,信中載有「毛╳╳是中國的救星」、「臺灣大多數同胞,都眼望祖國早日來解放」等反動文字。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5月27日交付感化。1978年4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胞妹通信之信函中記載有反動文字,並閱讀匪偽書刊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