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儀

林克儀(1927-2002),臺灣臺北人。 依(43)安律字第025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與在逃叛徒溫萬金有師徒關係,涉有接受匪共教育及參加非法集會之嫌。1953年9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3月2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於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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