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雄 (永平)

林立雄(1938-),男,別號永平,臺灣臺南人,被捕時24歲,任省立北門國中實習教員,教授數學課程。 1957年進入省立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系,1961年畢業。 1962年9月24日,林立雄因涉嫌參加非法組織,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派員至臺南將其逮捕,並以吉普車密送回調查局台北站,羈押於該站「第一留質室」。 經審訊,林立雄矢口否認為「臺獨」分子,1963年4月15日因查無犯罪事證而由調查局釋放,該年6月初獲准復職。 林立雄以遭受羈押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8庭於2003年2月24日作出91年度賠字第159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62年9月24日至1963年4月15日止,合計204日。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警檢處字第17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0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