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由順

李由順(1923-),浙江玉環人。 依(41)安潔字第14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玉環縣坎門興記魚行夥計,其受反共救國軍士兵楊世照等家屬之託,送衣服、菜蔬至披山島給楊世照等,回至坎門時,被匪坎門派出所扣押,追詢我披山兵力,其即供稱我方有兵艦5、6艘,砲臺4、5座,兵力很多等語,旋由該魚行老闆李魁水保釋,之後其復受漁民之託,再赴披山我軍政治部領取捕魚牌照9張,因漁民梁阿春使用上項牌照發生真偽問題,其又赴披山交涉,經我呂渭祥游擊總隊扣押,認有刺探我方軍情。1950年12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9月12日感化開釋。 其於200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往來坎門、披山已達3次之多,又常留匪區與匪接近,其思想不無受匪荼毒,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