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乃封訪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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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陳乃封
受訪時間:2024年
陳乃封1931年於浙江省仙居縣出生,曾就讀於湫山小學、杭州私立民生中學,在中學三年級時參加青年軍,被編入80軍206師617團。此時尚餘一學期的課程,故未正式從中學畢業。青年軍206師於1948年調防臺灣後,陳乃封於1956年退役, 2 退役後於高雄「老大房」糕餅店擔任送貨員。
陳乃封因有青年軍預備軍官資格,退役後列入後備師為上尉副連長職務。據陳乃封自述,當時規定退役後五年內,預備軍官每年需教育召集一次。 倘任職於公家機構,教育召集時可以請公假,但於私人機構工作者則易被辭退。陳乃封遂因需參與教育召集而失業,於1959年8月自高雄北上,至臺北車站附近找工作,並在求職未果後,於同年8月8日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求見秘書長,尋求公職聘任。由於秘書長不在辦公室,處室人員亦不願陳乃封在會客室等候,雙方發生爭執。陳乃封表示,他與警衛拉扯間,來了一位職員要求他寫悔過書,陳乃封因自忖求見秘書長何過之有而拒寫。該職員說:「不寫就送你去管訓。」陳乃封因不懂「管訓」之意,以為是到地方法院打官司,遂出言反駁「管訓就管訓」,隨即被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到板橋的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總隊,後先送臺東岩灣職業訓導第二總隊,再到蘭嶼農場。陳乃封認為被關押於蘭嶼農場的人皆無經過起訴、判刑等合法審判流程,心生不滿、試圖逃亡,但被抓獲,以「陰謀暴動」起訴,先後關押於國防部軍法局、警備總部。後雖不起訴,但警總以「感訓」名義,於1960年12月14日將陳乃封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至1961年12月停止接受矯正、被移送至小琉球,最後調至臺北榮民就業訓練中心。
1983年陳乃封參加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至行政院上班,初始職位為公務車司機,之後轉任主計處負責收發、執印工作。1996年陳乃封於收發公文時,經手一民眾申請賠償金之公文,因而得知有相關法規,著手自行申請。1996年11月11日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冤獄賠償,同年遭駁回。陳乃封不滿臺北地方法院決定、聲請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發回臺北地院重新審查。2000年12月22日臺北地方法院決定「陳乃封於感化處分執行前受羈押,計伍佰捌拾壹日,准予賠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元,其餘聲請駁回」,只認定因圖叛亂而被關押的1960年5月12日起算,到結束於綠島新生訓導處的矯正結束日1961年12月13日,符合補償條例第六條。陳乃封再聲請覆議,2001年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中表示原決定應予維持。
陳乃封另於1999年1月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0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發文,照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中議決,予以賠償。陳乃封於次月向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提交訴願書。2002年02月25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謀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召開第68次法律研究小組會議,維持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