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乃封

陳乃封(1932-),浙江仙居人。

依臺北地院函請退輔會檢附函文,其因在蘭嶼陰謀暴動,經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予以拘捕審理中。1961年12月14日接受矯正處分。1962年12月20日矯正處分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料記載,其係因涉嫌陰謀暴動,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拘捕,並接受矯正處分,惟無任何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