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淵等共諜案
謝志淵是浙江象山人,1936年創辦三門灣通訊社,自任發行人兼社長。這個通訊社採集浙東沿海(含蔑門、象山、天臺、寧海、定海)等地新聞,以鋼板繕寫蠟紙,油印十六開紙,每日發稿1-2張,發送浙江東南部報社地方新聞報導之用。該社初設於象山石浦,戰爭時期一度內遷至三門海游,戰後重回石浦。1949年8月間中共三野攻陷石浦之際,謝志淵逃往舟山群島,次年元旦將總社遷至縣治定海。1950年3月1日舟山防衛司令部陸續以匪諜罪嫌逮捕謝志淵等七人,並在舟山撤退前全數秘密槍決。
舟山防衛司令部1950年2月22日在舟山沈家門漁港逮捕一名來自浙江象山的旅客顧長廣,當局搜出木殼手槍一把,經審訊後供出其聯絡人為內政部調查局通訊員周龐和三門灣通訊社總編輯倪孔鐸兩人,並循線先後逮捕社長謝志淵、記者周績文,以及由謝介紹保送前往浙江地方自治訓練班受訓的湯衛琳、鄭力夫兩人。
本案發生在舟山戰役前夕,根據官方檔案,謝志淵原為國民黨員,逃出石浦後,因親屬留滯共區,受石浦區署指導員柯扶裹脅,「以通訊社為身份掩護出入各軍政機關,藉採訪新聞名義蒐集情報」,事後再使用暗語寫成報告,託由商人或船伕送往石浦。舟山防衛司令官石覺將獲取供證及擬處置辦法,以電文呈報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建議將謝志淵、周龐2人公開槍決,倪孔鐸、湯衛琳、鄭力夫等3名「密裁」(即秘密處決),周績文、顧長廣2人則擬留用擔任反間。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收到舟防部電文後,認為本案「以電報呈核,對犯罪事實殊欠詳明,無法憑核,且該案無緊急處置必要」,於是在3月15日發文要求「依法擬判檢卷呈核」。
未料此後局勢丕變,3月23日從舟山定海機場起飛轟炸上海的國軍P-51戰機遭中共米格15擊落,國防部評估共軍擁有噴射機並攻佔外圍島嶼之後,駐舟山部隊已無法確保優勢。同月30日蔣介石總統下令裁撤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並命國防部暗地部署撤退事宜,5月13日舟山軍民15萬人撤回臺灣。舟山防衛部軍法處先行槍決謝志淵等5人,在舟山撤退前夕,再以「奉令撤退,因毋須利用,故於撤離前」秘密處決周、顧2人。
同年6月間,國防部向舟山防衛司令部索取文卷,當時舟防部已裁撤,時任臺灣北部防守區兼司令官石覺回報「所有文卷均先後呈報奉准有案、而無保留之必要,為保密計當予焚燬,奉飭擬判檢卷呈核一節無從遵辦」要求免製判決書,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閱」。國防部軍法局以本案「既非依法定程序辦理,不必○○附卷可也」結案。
舟山防衛司令部1950年2月22日在舟山沈家門漁港逮捕一名來自浙江象山的旅客顧長廣,當局搜出木殼手槍一把,經審訊後供出其聯絡人為內政部調查局通訊員周龐和三門灣通訊社總編輯倪孔鐸兩人,並循線先後逮捕社長謝志淵、記者周績文,以及由謝介紹保送前往浙江地方自治訓練班受訓的湯衛琳、鄭力夫兩人。
本案發生在舟山戰役前夕,根據官方檔案,謝志淵原為國民黨員,逃出石浦後,因親屬留滯共區,受石浦區署指導員柯扶裹脅,「以通訊社為身份掩護出入各軍政機關,藉採訪新聞名義蒐集情報」,事後再使用暗語寫成報告,託由商人或船伕送往石浦。舟山防衛司令官石覺將獲取供證及擬處置辦法,以電文呈報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建議將謝志淵、周龐2人公開槍決,倪孔鐸、湯衛琳、鄭力夫等3名「密裁」(即秘密處決),周績文、顧長廣2人則擬留用擔任反間。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收到舟防部電文後,認為本案「以電報呈核,對犯罪事實殊欠詳明,無法憑核,且該案無緊急處置必要」,於是在3月15日發文要求「依法擬判檢卷呈核」。
未料此後局勢丕變,3月23日從舟山定海機場起飛轟炸上海的國軍P-51戰機遭中共米格15擊落,國防部評估共軍擁有噴射機並攻佔外圍島嶼之後,駐舟山部隊已無法確保優勢。同月30日蔣介石總統下令裁撤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並命國防部暗地部署撤退事宜,5月13日舟山軍民15萬人撤回臺灣。舟山防衛部軍法處先行槍決謝志淵等5人,在舟山撤退前夕,再以「奉令撤退,因毋須利用,故於撤離前」秘密處決周、顧2人。
同年6月間,國防部向舟山防衛司令部索取文卷,當時舟防部已裁撤,時任臺灣北部防守區兼司令官石覺回報「所有文卷均先後呈報奉准有案、而無保留之必要,為保密計當予焚燬,奉飭擬判檢卷呈核一節無從遵辦」要求免製判決書,參謀總長周至柔批「閱」。國防部軍法局以本案「既非依法定程序辦理,不必○○附卷可也」結案。
- 1.國防部,〈陸有勝等匪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11010000F/0039/301/05144。
2.石浦鎮志編纂委員會編,2017, 〈通訊社〉,《石浦鎮志》(下冊),頁1172。
3.張行周,1997,〈舟山國軍撤退實錄〉,《浙江月刊》,29卷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