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同盟廖泰華案(民盟廖泰華案)
本案稱為「中國民主同盟廖泰華案」或稱「民盟廖泰華案」。本案被告廖泰華(34歲,廣東梅縣人,在花蓮縣擔任國校校長)被指控的案情主要是參加「民主同盟」組織以及進行宣傳工作。
「民主同盟」全名為「中國民主同盟」,是1941年由中國小黨派整合成的組織,在國共兩黨協調的政治協商會議中是主要的第三勢力,隨著政治情形發展,成為較為親近共產黨的黨派,至今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大黨。另一方面,臺共在二二八事件後赴中組成的黨派則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臺盟」,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席次較少的小黨派。
根據官方檔案,廖泰華尚未來臺前就在香港加入民主同盟(下稱民盟)。他的同學黃森生是民盟華南區宣傳部第三組組長。1948年1月,他接受黃森生夫婦邀請加入民盟,在廣州時任職於《和平日報》,當時就有蒐集政府貪污情形作為民盟宣傳用的材料。1948年5月,受即將上任的花蓮縣長曹匯川邀請來臺工作,先任機要秘書,後轉任大榮國民學校校長,期間也兼任《中央日報》駐花蓮記者。內政部調查局在偵訊過程中曾經詢問廖泰華與曹縣長的關係,廖稱「是同鄉也是同事,感情很好」,由於廖是曹匯川帶進臺灣的,這個問題很可能是在懷疑縣長與廖是同伙,在調查局的檔案中有一頁更直接記載曹縣長是「民盟份子」,但目前檔案中並未看到他因參與共黨組織而被起訴,反而是因為縣長任內收受木材公司賄賂的案件遭判有期徒刑7年,和本案僅差3個月。
廖泰華到花蓮縣政府任職的同時,也執行民主同盟特派員的任務。工作內容與廣州時期相同,即利用記者身分蒐集政府貪汙腐敗的資料,以及政府欺壓臺灣民眾的情形等等。根據調查局訊問筆錄,廖泰華來臺後,與其上線黃森生共聯絡3次,黃指示提供蒐集到的資料以便民盟宣傳。但筆錄與判決書都記載廖並未將蒐集到的資料回傳給民盟人員,本人供述是因為臺灣狀況與國內(大陸地區)完全不同、郵檢嚴密兩個原因。他說黃森生只要求他做蒐集資訊的工作,並未要求他發展組織、也不需要與組職其他人員聯繫。但來臺後,他還是遇到了在廣東工作時的舊識林斌(即林光灝),林斌介紹蔡虬給廖認識,蔡虬有幾次請廖吃飯、也有通信。
本案的破獲即是從林斌、蔡虬的案件開始,他們的「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也被認定為是從事反政府活動的組織。蔡虬在受調查局偵訊的過程中供出許多曾接觸過的人,包括廖泰華。在一份1950年6月21日的檔案中,蔡虬稱廖是民革分子,使調查局啟動後續追查、逮捕廖的行動。在廖被逮捕後,則供稱自己並非參與「民革」,而是與「民盟」有關。
1950年11月2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作成(39)安澄字第3353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廖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12月15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62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2年6月22日服刑滿12年後獲釋。
廖泰華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名單。
1. 法務部調查局,〈偽民盟份子廖泰華涉嫌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39/FA1-1/00054。
2. 國防部軍務局,〈陳行中等案-廖某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75292150/31/035。
3. 國防部軍務局,〈陳行中等案-廖某一名奉准結訓填發開釋證明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38/306.7/006B3750187701/0039/1571/75292150/31/036。
4.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新生訓導處廖泰華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140000C/0051/1525.3/26。
5. 國家安全局編
1958〈匪民主同盟潛台特派員廖泰華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69-70。臺北:國家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