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派臺共諜顧達川等案
顧達川,曾任陸軍第七十一軍參謀處中校課長,經在臺灣的昔日部隊長官何相宸代為申請入臺證後,於1951年8月15日偕妻子莊桂英自香港乘船抵臺。9月4日顧、莊二人於左營因共諜嫌疑被捕,此為「中共派臺共諜顧達川等案」。
該案之偵獲,起因於曾任國民黨福建省崇安縣黨部特種聯席會報秘書(簡稱特秘)的江丕承,於1950年12月自福建逃抵香港,在香港等候入臺安排時,遇到前崇安縣舊識並轉介與顧達川相識。江丕承在逃港前已知顧受命潛臺,在港期間轉報內政部調查局,獲指示繼續接近了解,得知顧曾請託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妻舅何相宸協助安排入臺未果。調查局與桂永清協商後,決定安排顧達川來臺並密切監視,以了解共諜在臺之滲透組織。
顧達川,1951年來臺時為36歲,江蘇蘇州人,別號大川,化名何又新,上海南洋公學肄業。後參加戰時幹部訓練工作團第一團(簡稱戰幹一團,教育長為桂永清)及第三戰區戰術研究班受訓,歷任國軍連、營長、參謀科長等職19年,跟隨海軍總司令桂永清與海軍陸戰隊第一旅旅長何相宸14年。1940年曾任福建省保安團大隊長、閩浙贛邊區剿匪指揮部參謀主任,因此與閩北人士相當熟悉。1947年6月任國軍第七十一軍參謀處第一科長,在四平街戰役中被俘,遭共軍編入遼東軍區解放大隊受訓,因表現積極,受聯絡部長官牟宜之賞識,派任為解放大隊軍官大隊隊長。1947年11月,共軍認已訓練成熟,遂派往瀋陽工作,途經撫順遭國軍扣押,移送剿匪總部青訓大隊,又經人告發為共黨工作,押解軍法處訊辦。1948年9月瀋陽失陷,二度被共軍俘虜,牟宜之見顧達川忠心為共軍工作,遂派其為遼東區聯絡部調研科長。1949年3月,又由遼東軍區司令員蕭勁光派至國軍防地,從事策反工作。由解放團長王世英發交顧達川黃金一兩,東北流通券20萬元,令顧至上海協助解放工作,但還未到達前上海已為共軍攻陷,乃持王世英函,向上海軍管會胡科長接洽,由胡改派至臺灣擔任策反。至福建南平時,因公安局誤會,遭扣解福州公安廳,後令其在公安廳社會處學習共黨理論,又由公安廳長梁國斌交付分化瓦解國軍工作,指定福州河西路六十七號化名「何香華」為聯絡管道,發給赴臺旅費美金百元、人民幣50萬元,於1950年7月16日抵港,因一時無法入境臺灣,乃在港從事情報蒐集工作;期間並代共方辦理交換物資,介紹林家驤、蕭爵天入共黨組織,及供應軍事經濟等戰略資料。
根據江丕承上呈的報告,1949年5月共黨控制崇安後,聽聞顧達川抵崇安時受中共官員招待,甚至自告奮勇前往勸降游擊隊成員暨前崇安縣議長劉午坡。1950年5月江又探知顧達川經共方派遣赴臺擔任間諜工作。同年12月江丕承逃抵香港後,棲居難民營,原本以為顧達川已經在臺灣,於是函請在臺同事丘同德搜查顧達川在臺行蹤。但1951年2月初在港遇到崇安舊識鄭崗,並經鄭轉介與何又新(顧的化名)認識,經過數次晤面後,何始透露真實姓名為顧達川,並徵求江丕乘協助其工作。江獲悉後轉告調查局上級,經奉令繼續接近探察。後佯裝接受顧的任務,並遷入九龍青山道顧達川住所共同生活。期間從顧達川處獲悉許多機密情報,曾將顧致蕭勁光函稿及與蕭爵天等計劃開設商行底稿竊出抄錄,並將海軍陸戰隊第一旅何相宸允為代顧辦入臺證之復函熟讀抄錄轉報調查局。調查局認爲本案案情重大,於是秘密聯繫海軍總司令桂永淸,請求配合偵辦此案,並決定數項偵辦策略:(一)顧達川來臺不外是傳達命令與發展組織,爲了解其在臺活動,打算由調査局與海軍雙方派人跟蹤,以不立即逮捕爲原則。(二)由海軍總部發表顧之軍職,在海軍軍區內的監視工作由海軍政治部負責,軍區外監視工作由調査局負責。(三)顧及其妻入臺證由調査局辦理,請陸戰隊第一旅何相宸旅長轉寄香港。顧達川於8月15日乘永生輪抵臺後,由海軍總司令部夏主任陪同到左營,下榻興隆旅社,在大批人員嚴密監視下受監視約半個月。
據偵訊檔案,顧達川許多言論都被江丕承詳細記錄。在香港時,顧達川常聲稱是桂永清戰幹一團的學生,是何相宸的部下,相信到臺灣以後一定會獲得重用。一旦掌握軍權,再利用過去的人際網絡,就能建立新的關係;若共軍攻臺,可以策動海軍陣前叛變,若得不到軍權,則設法充當桂永清的侍衛,趁戰鬥激烈時伺機劫持。抵達臺灣後,顧達川談到桂永清及何相宸則多加謾罵,對何相宸的貶抑尤甚。談到來臺後對臺灣的觀感,顧稱臺灣「錢無來源,人無精神,官無人才,不能自保,遑言反攻」,還說已查悉臺灣只有飛機二百四十多架,軍艦三百多艘,美援三百廿七人,問他何以得知,則笑而不答。曾表示何相宸反共意志不堅,對其進行工作大為有利。
調查局原本計劃「培養」顧達川,讓辦案人員暗中監視顧的活動,以了解其在臺的組織發展,結果監視約半個月後,9月1日調查局與海總政治部趙龍文討論後,政治部認為顧達川言論荒謬、極為幼稚,除負有分化任務外,不致有地方關係,並謂桂總司令已主張迅即結束,於是此案偵辦就此告一段落,9月4日顧達川與妻子莊桂英即遭逮捕。顧於偵訊時,表示在香港時曾打算就此待在香港經商生活,無奈經商失敗,並稱因為被俘虜才被共黨強迫從事相關工作,但未獲法官採信。1952年3月11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杜峻嶺以(41)安澄字第961號起訴書起訴。5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長李柱南、審判官李德揚、周濟良作成(41)安潔字第1905號判決,認為顧達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而莊桂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19日經國防部(41)防隆字第1694號代電核定。
本案兩位被告顧達川與莊桂英,均未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1. 法務部調查局,〈閩匪公安廳潛台匪諜顧達川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11010000F/0040/FA1.1/00022 。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顧達川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8。
3. 國防部軍法局,〈顧達川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37/237。
4. 國家安全局編
1959〈匪閩省公安廳潛台匪諜顧達川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118-120。臺北:國家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