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陳玉璽強制送還糾彈寫真展傳單」為日本民間團體針對陳玉璽事件所籌辦之展覽宣傳資料,內容以「加害者是誰?」等標語作為核心訴求,透過強烈提問方式指向國家責任與社會反思,並以百幅照片構成大型展示,試圖以視覺證據重現事件脈絡與衝擊。傳單除提供展覽時間與地點外,亦規劃系列座談活動,邀集入境管理議題相關運動者與在日亞洲人士參與討論,顯示其不僅為展示性活動,更兼具公共論壇與政治對話的功能。整體而言,此文宣反映1970年代日本社會中對陳玉璽強制遣返事件的持續關注,並透過影像展示與跨族群對話,促使觀眾重新檢視入境管理制度、人權保障及國家責任等議題,展現跨國人權運動結合文化展示與公共討論以深化社會批判的行動策略,具有重要的歷史與運動文化意義。
2.陳玉璽(1939-),臺灣彰化人。依(58)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頌揚毛澤東之文章。1968年2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上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文,頌揚毛匪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難判定其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實,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