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2・9陳玉璽強制送還(四周年)責任追究集會文宣」為日本民間團體針對陳玉璽事件所發起之抗議與紀念活動資料,內容以追究1968年強制遣返事件責任為核心,敘述陳玉璽在日本入境管理當局拘捕與驅逐過程中的強制性與暴力性,並進一步揭示所謂「日台密約」之存在可能,指涉日本政府與台灣當局在政治案件處理上的合作關係。文宣透過強烈指控與歷史回溯,將個別遣返事件提升為制度性問題,強調其為國家權力運作下的犧牲案例,並呼籲外界關注政治犯被跨國移送的正當性與人權爭議。此資料不僅呈現1970年代初期日本社會對入境管理政策與人權問題的批判意識,也反映跨國民間運動透過集會、論述與歷史再詮釋,持續追究國家責任與推動人權議題公共化的行動實踐,具有重要的歷史與人權史料價值。
2.陳玉璽(1939-),臺灣彰化人。依(58)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頌揚毛澤東之文章。1968年2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上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文,頌揚毛匪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難判定其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實,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