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陳玉璽之明信片文宣」為國際人權組織所製作並流通之倡議性宣傳品,旨在促請台灣當局核准陳玉璽出國之申請。明信片正面文字敘述陳玉璽曾因海外被指涉反政府行動而遭拘禁近四年,雖於1971年獲釋,惟出獄後仍受長期監視與社會孤立,致難以就業與回復正常生活,並強調夏威夷大學已提供助教職務機會,僅待政府核發出境許可。文本直接以敬啟方式指名蔣介石與蔣經國,呈現對最高決策層的訴求策略;背面則印有陳玉璽肖像與多語言請願文字,透過中文、英文、法文及日文並置,表達國際社會對其處境的關注與支持。
2.陳玉璽(1939-),臺灣彰化人。依(58)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頌揚毛澤東之文章。1968年2月9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准減刑。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日本居留期間,於東京大地報上撰寫「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情感」等文,頌揚毛匪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難判定其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實,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