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佛樹辯護意旨書(五十七年度警檢訴字第〇六五)(1967年12月16日),摘述內容如下:(內含辯護意旨(二))
被告:張佛樹。選任辯護人:莫屏藩律師。 為被告被訴叛亂嫌疑一案,依法提出辯護意旨如左:一、查軍事審判法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固無一定之限制,但無證據不得推定期犯罪事實,尤不能專憑檢舉人或證人挾嫌之檢舉或虛偽之證言而輕加認定, 按吾國叛亂罪之成立,雖不如外國法例採嚴格法定證據主義(如美國規定,叛國罪......被告先後在該校辦公室... 定根據。 而青年節大會之發言情形,是否有......, 何況證人滕士一與被告同事期間曾互有爭執,積怨......害之情形業經被告去狀陳明,並聲請傳證在案(見被告答辯狀)。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