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省議員劉守成服務處於1991年7月29日寄予張佛樹之書信附件,屬於其申訴案件相關之行政機關回覆文件。內容為教育行政體系就張佛樹申請補發停職期間俸給及續計年資事項所提出之正式說明,並轉述相關法規依據。文件指出,張佛樹於民國57年間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相關條款被裁定交付感化三年,依當時修正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凡經裁定確定者應予免職,故在法律上即喪失原有職務身分;其後復任,屬於再任性質,因而不具補發停職期間俸給及年資續計之依據。
此件附件具體呈現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對個人公務身分之制度性處置,以及解嚴後行政機關在處理歷史案件衍生權益問題時,仍多依循既有法規框架進行認定的情形。文件除反映當時法律制度對受難者職涯權益之限制,也揭示轉型正義初期,在補償與平反機制尚未完備前,行政體系面對歷史不義案件時的回應模式與制度侷限。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