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案件證人於1991年8月7日寄予張佛樹之書信信箋,屬於張佛樹申訴事件相關往來文書之一。信中內容係針對張佛樹先前公開陳述所提出之回應與辯駁,寄件人明確否認自身為密報者或情報人員,並指出相關指控缺乏證據,強調其曾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公開作證,且姓名亦載於判決書中,以此說明其行為之公開性與正當性。書信亦進一步主張其證言係據實陳述,未有扭曲事實之情形,並對張佛樹之敘述提出質疑,認為其說法失之片面,甚至可能造成事實再度失真。
此一信箋內容展現政治案件後續申訴過程中,不同當事人對事件記憶與責任歸屬的歧異理解,反映威權統治時期案件在解嚴後進入公共討論場域時,所出現的敘事競逐與認知衝突。透過具體文字往來,可見個案中證人與當事人之間對於「事實」與「證言」的詮釋差異,亦揭示政治案件不僅影響個人命運,也持續在社會關係與歷史記憶層面產生拉鋸。整體而言,本件文物具有呈現歷史事件多重觀點的重要價值,有助於理解轉型正義進程中關於真相重建、責任歸屬與記憶辯論的複雜性。
2.張佛樹(1935-2025),臺灣宜蘭人。依(57)更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礁溪國校教員,其曾於宜蘭礁溪國校辦公室發表「反共義士田隆科,攜械投誠,係怕死,不愛國(指共匪),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等言論。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9年2月12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