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水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六十四年諫滅字第一九五號)(1975年7月14日),部分內容如下:
聲請人:本部軍事檢查官,受刑人:林水泉,右受刑人前犯叛亂罪,經軍事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部裁定如左。主文:林水泉所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減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八月。理由:查受刑人林水泉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經本部於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支生活費外沒收確定,軍事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復非參加共產匪黨後而犯上述之罪者合於減刑三分之一。
2.林水泉先生,1937年生,台北人。1961年因於參與台北市議員選舉時發表批評當局言論,被當局提報為「流氓」,被監禁在小琉球接受感訓近兩年,1964年再次參選台北市議員當選市議員,1967年被當局指控「從事台獨運動」遭逮捕,同年被依「陰謀從事顛覆」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減刑獲釋,刑滿獲釋後,積極參與黨外及自由民主運動。
2001年,為1961年被提報「流氓」監禁於小琉球近兩年一案,向政府提出聲請「冤獄賠償」及「平復司法不法」,歷經多年,終於2023年獲政府「平復行政不法」成為首例。
詮釋者:梁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