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水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聲請書(六十四年警檢聲字第一九五號)(1975年7月14日),部分內容如下:
受刑人:林水泉 男年三十八歲。本件受刑人林水泉非因参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經本部五十七年度初特字第5.15.24.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確定執行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犯罪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條規定,應減輕其宣告刑三分之一,褫奪公權比照審酌之,爰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
2.林水泉先生,1937年生,台北人。1961年因於參與台北市議員選舉時發表批評當局言論,被當局提報為「流氓」,被監禁在小琉球接受感訓近兩年,1964年再次參選台北市議員當選市議員,1967年被當局指控「從事台獨運動」遭逮捕,同年被依「陰謀從事顛覆」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減刑獲釋,刑滿獲釋後,積極參與黨外及自由民主運動。
2001年,為1961年被提報「流氓」監禁於小琉球近兩年一案,向政府提出聲請「冤獄賠償」及「平復司法不法」,歷經多年,終於2023年獲政府「平復行政不法」成為首例。
詮釋者:梁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