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麟之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39)安潔字第2204號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21 x 寬:29.7 x 高:0.021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230220034
  • 藏品簡介:
    此文物為已故政治受難者胡鑫麟醫師之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39)安潔字第2204號,其中部分內容如下: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
    姓名:胡鑫麟
    性別:男
    年齡:四二
    籍貫:台灣 台南
    裁判或送執行機關:前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204號
    罪名:叛亂
    刑名刑期:有期徒刑十年 褫奪公權五年
    執行起訖日期:自三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四九年五月十二日開釋後報告機關及地點:台南市警察局
    右證明書交 胡鑫麟 收執」
    1950年,胡鑫麟醫師因政治案件被當局判處10年有期徒刑,歷經移監離島綠島新生訓導處,刑期即將屆滿之前,再次移監回台灣本島新店軍人監獄,其是於新店軍人監獄刑滿開釋;其開釋證明書中特別標示開釋後報告機關及地點為台南市警察局,即胡鑫麟醫師自新店軍人監獄出獄後,必須要回到故鄉台南(戶籍地)向台南市警察局報到,自此胡鑫麟醫師成為台南市警察局下區內的考管人員,隨時掌握其行蹤及生活狀況列管,該情形直到1992年結束動員戡亂時期才解除。
    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刑期即將結束之際,關押單位會告知被關押者提供親友或店舖具保書,獲得具保書後再連同考核表上呈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裁示開釋與否,若無法提供具保書,或被主觀認定感化不成,縱使刑期已滿,被關押者仍會被以再感訓為由繼續關押,而再感訓期限吳一定標準,仍全憑主管機關主觀裁定。
    詮釋者:梁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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