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物為政治受難者胡鑫麟醫師的妻子胡李碧珠所寫關於胡鑫麟醫師之受裁判事實陳述書,其中部分內容如下:
「受裁判事實陳述書
一、時間:民國三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左右
二、地點:台大醫院會議室
三、事實: 保密局人員到台大醫院會議室逮捕正要開主任會議的胡鑫麟後,送往保密局南所關押一個多月,再移送位於高砂鐵工廠的保密局北所,之後移往軍法處,從軍法處再送新店拘留所,不久又送回軍法處宣判。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獲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39)安潔字第二二〇四號判決書,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五年,隨即發監軍法處軍人監獄。四十年三月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 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刑滿出獄。」
1950年,胡鑫麟醫師因政治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刑滿獲釋後,因政治犯身分之故無法回任台灣大學醫學院教授及台灣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眼科醫師,而回到故鄉台南開設永明眼科醫院,雖已服滿刑期出獄,但仍受到來自國家機器的百般騷擾及監視,所以先於1972年將其公子胡乃元先生送至美國就學,後於1976年以至美國探視公子胡乃元先生為由,獲當局核准後離開台灣,1977年再透過留在台灣的妻子胡李碧珠女士申請停稅停業,想必當時胡鑫麟醫師已打算不再回台灣生活、執業了。
留在台灣的妻子胡李碧珠女士勢必受到來自國家機器的各種訊問及調查,面對調查人員的威脅利誘,縱使已知胡鑫麟醫師不再回到台灣,但為了能讓丈夫胡鑫麟醫師能順利脫離國民黨政權的騷擾及監控,胡李碧珠僅會維持一貫說法,胡鑫麟醫師是到美國探視公子胡乃元先生,其不再回台或將至日本生活執業一事,絕對是守口如瓶。
詮釋者:梁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