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物為已故政治受難者胡鑫麟醫師向台南市衛生局申請延長停業,台南市衛生局發函 南市衛三字第0347號,其中部分內容如下:
「受文者:胡鑫麟
主旨:台端報告因探親出國再延長自六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六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停業乙案准予備查復業時應於十日內備文報告本局。
說明:復台端(代理人胡李碧珠)66年1月14日報告。
申請書:
申請人:胡鑫麟 男 五十八歲 住台南市青年路
代理人:(申請人之妻)胡李碧珠 住同右
為報告延長醫師歇業期間准予備查事:
一、 申請人自六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前往美國,已於六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報告歇業陸個月在案。」
1960年,胡鑫麟醫師結束10年牢獄監禁獲釋後,由於無法返回台大醫學院及台大醫院任職,於是在故鄉台南自行開設永明眼科醫院執業,但仍遭受國家機關以各種理由騷擾及監控,不堪其擾下,1972年將其公子胡乃元先生送至美國留學,以避免其公子因其政治犯身分於就學期間遭受不平等對待。
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於刑滿開釋後,雖然不再被監禁關押在牢獄內,但仍無法在國家機器嚴格監控下獲得自由,一舉一動仍受到國家機器的管制及監控,若因故需離開居住地時,都需要向警察機關報告其行蹤,此般管制及監控直到解嚴及結束動員戡亂才解除,也就是說,政治犯直到1992年後才不要再受到國家機器的管制及監控,真正獲得自由。
詮釋者:梁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