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生

李永生(1928-),江蘇淮陰人。 依(56)判字第1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軍官學校上尉訓練官兼教官,其在陸軍軍官學校講授情報課程時,為匪宣傳建設好、伙食佳、待遇優,並云其核子威力已凌駕美國之上等情。1967年6月8日被羈押。196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0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課堂中講述:「匪建設好、伙食佳、待遇優,其核子威力已凌駕美國之上」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上尉訓練官兼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0136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