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功舫

李功舫(1923-1990),山東安邱人。 依勁功字第2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十七軍三十二師戰鬥團上尉補給員,其明知魏天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0年10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0月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魏天民日夕相處,應明知魏天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惟其辯稱並無證據可證明魏天民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六十七軍三十二師戰鬥團上尉補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勁功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