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心田
- 房心田 男 1916年出生 1972年卒 山東省 萊陽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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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房心田(1916-1972),山東萊陽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曾參加匪思想訓練,受訓1月後被派擔任警衛工作。1962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1963年11月11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之罪,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其不受理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52)警審特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曾參加匪思想訓練,受訓1月後被派擔任警衛工作。1962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1963年11月11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之罪,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其不受理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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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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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