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心田

房心田(1916-1972),山東萊陽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曾參加匪思想訓練,受訓1月後被派擔任警衛工作。1962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1963年11月11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係因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之罪,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其不受理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不受理,移送台灣高等法院,不受理,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16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本件免訴,本件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