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明

官明(1922-),福建林森人。 依海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檢附查證名冊,其為先鋒營第二期中尉,1950年11月30日受訓。1951年4月4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簽結。其於2003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5月經第3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海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88)揚智字第2589號函附查證名冊編號第025號記載,其為先鋒營第2期,感訓日期為自1950年11月30日起至1951年4月4日,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