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熙馥

  • 周熙馥 1932年出生 江蘇 吳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高雄鳳山)、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熙馥(1932-),男,江蘇省吳縣人,被捕時24歲,隸屬陸軍第九軍四十一師一二二團第三營,擔任中尉排長聯絡官。 1955年6月17日,周熙馥24歲時,受到「郭廷亮等叛亂案」 牽連,遭政工保防人員率憲兵以「涉嫌叛亂案」逮捕,羈押於鳳山海軍招待所。 1955年9月29日,國防部總政治部將案件移送國防部軍法局,周熙馥於同日被移送軍法局繼續羈押, 1955年10月17日,軍事檢察官提訊後繼續收押。 1955年11月30日,軍事檢察官認為有繼續偵查之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聲請延長羈押, 1955年11月30日,國防部軍事法庭作出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書,裁定延長2個月的羈押期間。 1956年1月9日,軍法局以其雖曾參與聯絡活動,但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簽奉准免予議處而釋放,共計羈押207日。 周熙馥因遭軍中違法逮捕拘禁,聲請國家賠償。2000年6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作出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準用《冤獄賠償法》,共計羈押208日,予以賠償。 2000年7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作出更正,逮捕羈押起始日誤算為「四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更正為「四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共計羈押207日,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許見賢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