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紹賢

"周紹賢(1909-1993),山東海陽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教員,據其參加匪新青年團,施以不定期感訓。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參加匪新青年團,惟並無具體佐證。另據張敏之等叛亂案卷中記載,其之匪嫌除張敏之供攀外迄未獲得其他佐證,為便於考核其思想言行,仍解新生總隊短期管訓,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明(1908-1958),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張溜介紹與陳明新後,加入匪幫,編入東勢小組。1952年1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8年4月9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同案被告陳新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