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俊

李文俊(1941-),廣東惠陽人。 依國防部情報局裁定書(52)馳法裁字第034號,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幹訓所待命人員,其曾接受匪黨思想訓練,為匪宣傳,也常閱讀匪黨理論書籍,來臺後參加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訓練,於訓練期間意志消沉,言行荒謬,並曾領導要求加薪,擾亂訓練工作等情。1963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3年12月3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言論曾次問題,故認未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幹訓所待命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馳法裁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