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白

李少白(1916-),雲南保山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前忠貞部隊將校班上校隊員,其涉嫌叛亂案件。1954年3月1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1956年11月5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1年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叛亂案件,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惟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裁判書類,並函覆案卷已逾年限業已銷毀,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06059申請案於2001年4月2日再次提出,2002年4月13日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李少白君係因叛亂案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免刑,惟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裁判書類,並函覆案卷已逾年限業已銷毀,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前忠貞部隊將校班上校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7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